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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芬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5-09-10 22:44

芬兰外国投资法规和政策

芬兰的投资主管部门是经济事务与就业部,主要负责经济促进,社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制定、完善和实施国内外贸易法规等。2018年1月,芬兰贸协与芬兰技术与创新基金完成改组后,成立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Business Finland,简称BF),商务促进局旨在促进芬兰贸易、带动对芬投资、推广芬兰旅游,以及为芬兰的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商务促进局在海外承担着驻外使领馆商务处与科技处的职能。

一、外资法规

主要外资法律制度包括:《外国公司收购审查法》、《竞争法》、《外国人法》、《芬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破产法》等。

二、外资优惠政策

在芬兰,外资与本国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针对外资没有特殊优惠政策。

三、投资行业的规定

1993年,芬兰根据1612/92号法令,取消对外资的限制,实行自由开放的政策,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芬兰投资、开办或并购企业。根据芬兰法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因此,投资芬兰的外国企业必须与芬兰企业一样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但是,在特定领域,即芬兰政府调控的领域,外国投资企业在开业前,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这些领域包括银行保险、核能、矿产、危险化学品、私人保镖服务、旅行、交通运输、捕鱼、餐饮和房地产等业务。芬兰法律还规定,在芬俄边境区域,外国企业不得进行房地产收购。芬兰的奥兰岛是芬兰瑞典族自治区,其法律不受芬兰法律管辖,该岛不允许外地人拥有当地的产权。目前适用的法令是《芬兰外国收购审查法》(103/2020)。

四、投资方式的规定

芬兰允许外国投资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体企业等,可通过并购方式投资,外国基金也可在芬兰设立分支机构。目前,芬兰对外国资本购买芬兰企业的股份没有限制,外商投资在当地并购享受“国民待遇”。2011年,芬兰的《竞争法》(948/2011)颁布实施,取代1998年的《芬兰竞争限制法》修正案,于2011年6月24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主要基于欧盟指令,旨在加强和协调成员国竞争主管部门实施欧盟竞争规则的能力,从而确保企业在欧盟内部市场的有效竞争。修正案赋予芬兰竞争和消费者管理局更多权力,调查和制裁在芬兰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芬兰,外国企业进行重大并购前须向芬经济事务与就业部下属的芬兰竞争局(Finnish Competition Authority)报批,满足以下标准之一被视为重大并购:参与并购的企业营业额之和超过3.5亿欧元或并购企业中超过(含)2家以上的在芬营业额之和超过2000万欧元。此外,参与并购的各方在协议达成后、取得控制权或宣布公开招标后,须向芬竞争局申报。有关外资并购的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可以咨询Team Finland(包括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芬兰驻外使馆商务处和投资专员等),以及专业律所等机构。

近三年来,在科技研发合作等领域,没有发生中资企业因外商投资审查受阻而导致并购失败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