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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吸引外资政策法规
2005-08-06 02:19  驻芬兰

  一、芬兰吸收外资的法律框架
  根据芬兰1612/92号法令,1993年芬兰取消了对外资的限制,实行自由开放的政策,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芬兰投资,开办或并购企业。芬兰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但是,根据芬兰法律,外商投资企业与芬兰企业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因此,到芬兰投资的外国企业,必须与芬兰企业一样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但是,作为外国投资企业,在特定领域,即芬兰政府调控的诸如涉及国家安全、国民身心健康,金融等领域,芬兰《贸易法》第3章规定,在开业前必须向芬兰贸工部申办许可证。这些领域包括银行保险、核能,矿产、危险化学品、私人保镖服务、旅行、交通运输、捕鱼、餐饮和房地产等业务。另外,芬兰法律还规定,在芬俄边境区域,外国企业不得进行财产的收购。芬兰的奥兰岛是芬兰瑞典族自治区,其法律不受芬兰法律管辖,该岛不允许外地人拥有当地的产权。
  芬兰法律规定,在芬兰注册的外国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1名成员必须是欧洲经济区的居民。否则,必须取得芬兰专利和注册局的特许。

  二、外贸区和自由港
  芬兰在赫尔辛基和最南部的Hanko各设有一个自由港。另外,在芬兰还有21个保税区,外国公司可以在保税区内从事组装、制造和仓储业务。保税区通常由芬兰市辖公司负责经营。保税区的企业享受国际保税区通常的优惠政策。如与俄罗斯接壤的Lappeenranta保税区规定,在其区内设厂的企业,其原材料进口可享受免税待遇。但加工或组装后的成品,如果进关,则必须缴纳进口关税。向欧盟或其他国家出口,需补交22%的增值税。但向俄罗斯出口,可以免交原材料进口关税;另外,区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凭发票可以申请市政府资助。市政府资助最高额为机器设备款的20%和厂房投资额的50%;芬兰政府还承担区内企业部分技术人员半年的培训费用;当产品的原材料价值小于成品价40%时,可视为欧盟产品,产品原产地可注明芬兰制造。(20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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